新聞資訊

拖欠工資對工商方面有什么影響

來源:臨沂稅管家 日期:2019-08-08 10:03:35

首先要說的是拖欠工資,工商局不管這類事情,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。

1、用人單位拖欠工資,如果不能協商解決,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;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2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:

(一)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
(二)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“工作證”、“服務證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;

(三)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、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
(四)考勤記錄;

(五)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

因此,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。司法實踐中,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,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。

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
 (一)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

 (二)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

(三)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; 

(四)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 
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
 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 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,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,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。 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,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。但是,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,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。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,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,起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
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,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,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。因此,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“及時、足額”支付勞動報酬或“未繳納”社保金的,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。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準不清楚、有爭議,導致用人單位未能“及時、足額”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,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。

一般來說拖欠工資對工商方面沒有什么影響,但是如果被起訴是會有記錄的。

本文章由臨沂代理記賬、工商注冊-稅管家整理發布。

<td id="206uu"><option id="206uu"></option></td>
  • <bdo id="206uu"></bdo>
    {国产情侣一区二区,日韩免费特黄一二三区,国产精品亚洲A∨天堂不卡,久久久久亚洲精品天堂}